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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劳保用品发放管理办法

一、发放原则


1.为了加强劳动保护,改变劳动条件,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和健康,参照劳动保护用品配备标准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2.根据劳动条件,本着较低的需要和节约使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工种岗位,不同的工作环境,发放相应的劳保用品。


3.凡从事多工种生产作业的职工,按其担负的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标准规定的虽有,但根据实际情况不需要者不发。


二、职责


1 质安部负责提出劳保用品采购计划,监督劳保用品入库质量。


2 物资部负责劳保用品采购。


3 保管员按照领料单发放劳保用品。


三、有关要求


1 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应执行公司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缩小发放范围或折合现金发放。


2发放给职工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是经国家或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单位和取得省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销售的安全合格产品。严禁采购、发放、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3 质安部会同人事管理部门核实当期人员、工种后,由质安部编制劳保用品发放清单,开具劳保用品领料单,在领用台账上登记,员工凭领料单到劳保库领取。


4 职工长期病事假,疗养或脱离生产岗位三个月以上者,应视不同情况,停发劳保用品或顺延发放时间。


5 凡是岗位工种变动的员工,其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人事部门,变更劳保用品享受标准。凡进入本公司的新职工,要持三级安全教育卡到质安部办理劳保用品领取手续。


6 个人遗失劳保用品不再补发,员工可以照价购买。因公损坏的劳保用品,由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签署意见,质安部核实后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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